为加强学院教职工国际学术交流合作,规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行为,根据太原理工大学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
1、学院鼓励教职工到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合作,提升自身科研能力和业务水平。
2、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选派和管理工作应有计划进行,形成有序合理的访学、进修、交流梯次,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二、教职工出国类别:
1、公派出国:获得国家、省、学校经费资助的出国为公派出国。公派出国须学院同意,履行学院、人事处、国际合作处、学校领导逐级审批程序,同时签署《出国留学协议书》;出国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2、因公临时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考察访问、交流培训、短期合作研究等为因公临时出国。经学院、人事处、国际合作处、学校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国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公派自费出国:自筹经费合作培养或学习,履行学院、人事处、国际合作处、学校领导逐级审批同意,为单位公派自费;出国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程序管理:
公派出国、公派自费出国的教职工,须提前一年提出申请,当年提出申请,不予受理。
1、出国计划审批程序:① 填写《太原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出国研修申请表》(附件1),呈报所在单位负责人;②单位负责人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工作总体安排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③分管院领导批注意见后,上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列为学院下一年度出国人员计划。
2、出国审批程序:①列为学院下一年度出国计划人员,获得经费资助(或自费)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同意,学院研究批准后,方可开始办理学校出国审批手续。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出国人员,按照旷工处理,交学校人事处。
3、离岗请假程序:完成学校逐级审批程序、确定出国行程和准确出国时间后,在学院党政办和系、部、中心履行正式离校请假手续,同时将书面请假申请、已完成学校审批手续的《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备案表》(附件2)复印件一并保留至学院党政办和所在系、部、中心。
4、出国前谈话程序:获批并办结相关手续的出国人员,临行前要主动到学院党委书记处,接受相关纪律要求的谈话。
四、审批管理:
1、学院教职工在实际工作岗位服务满两年、年度考核均合格者,方可提出出国申请。岗位实际服务是指实际承担教学、教辅、管理任务、按时参加学院、系、部、中心各类会议和教研活动。
2、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下,优先考虑首次申请的教师(含教辅、管理岗位教师身份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岗位实际服务年限长、教学和科研业绩突出、公益工作贡献突出的教师;教职工再次申请出国,还应同时考虑前次出国的合作效果和科研贡献。
3、系、部、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在审批时,须综合考虑教学、教辅岗位实际在岗人员的保证率,尤其保障核心主干课程和重要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学院各部门实际在岗人员的保证率不低于90%。
4、再次申请出国教职工(不含临时因公出国),岗位实际服务年限须满3 年。岗位实际服务年限是指前次归国到岗之日至再次出国之日。
五、出国管理:
1、研究生导师在出国期间,仍是研究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应管理和指导研究生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安全管理。
2、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出国期间,应对项目做好安排,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和结题。
3、出国教职工在外学习期间要定期(每季度)与学院党政办和系、部、中心主任以书面形式(邮件附件方式传送)报告国外学习动态、重大事项或重要变动;教职工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汇报政治思想、学习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
4、出国教职工应按期返岗,逾期未归者,人事关系转入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归国管理
1、出国教职工归国后,应及时到党政办办理请假核销手续,填写《太原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归国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党政办书面通知所在系、部、中心,开始教学活动安排和考勤。
2、教师归国后履行学校相关手续,由教科办负责组织归国教师在全院进行学术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国任务完成情况、国外前沿科技领域发展情况、先进管理理念,以及学习和生活经验等。
3、教职工党员归国后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和学院党委汇报出国情况。
4、党政办负责整理出国人员所有资料,装订保存,作为档案资料存档保存。档案资料包括:①《太原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出国研修申请表》(附件1);②《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备案表》(附件2);③离校请假申请;④出国人员定期书面报告; ⑤《太原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归国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访学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后附:表1、表2、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