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开展实验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保证实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实验中心与科研实验室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是责任人,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具体要求,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及时发布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通报和监督整改;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工作记录档案。
第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导师是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常态化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本实验安全直接责任;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五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对进入本实验室的学生实时进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要求学生遵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六条 学院与分管实验副院长签署安全责任认定书,分管实验副院长与实验中心主任签订安全责任认定书;实验中心主任与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认定书;科研实验室负责人与各导师、各导师与学生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消防、水、电气及防盗安全
第七条 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九条 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条 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三条 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四条 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或楼道)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内外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五条 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使用及维修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七条 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菌种等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应注意房门安全,人员全部离开锁门,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避免因离开未锁门原因造成失盗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章 废液、废渣、废气安全
第十九条 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太原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设废液室,由双人管理。各本科、科研实验室责任人或导师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及时交存实验中心废液室存放。管理人员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定期按时(一年两次,学期末)集中处置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领用的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自行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剧毒物质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指: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9、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制危险化学品;10、国家规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和《太原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购置、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第二十四条 本科实验室负责人或导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应详细指导、培训和监督学生进行操作。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本科实验负责人、导师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设危化药品室,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二十七条 剧毒与易制毒化学药品必须由学院药品管理老师汇总各导师需求,经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各导师不得擅自经过其它非正规渠道个人私自购买。剧毒与易制毒化学药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
第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院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实验室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实验室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实验室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实验室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本科和科研实验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四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实验中心由设备管理员负责送检,科研实验室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送检。
第三十五条 本科和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导师定期对压力瓶密封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六条 大型仪器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大型仪器实验室负责人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大型仪器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章 实验室准入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和本科生在进入实验室之前须经过实验室安全教育以及专业培训,学生应熟悉掌握本实验室危险源包括危化品、高温、高压等以及相应的防护应急措施和实验室各类安全要求;各科研实验室学生进入前还应签署实验室安全协议,经导师及实验室责任人签字后,方可进入科研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第四十条 外来参观人员,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在实验室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实验室参观。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的来实验室协作、工程维护和仪器调试(或维修)的外来人员必须由本实验室人员陪同。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流程
第四十二条 每周二实验中心对各本科、科研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月最后一周周四下午,学院领导、安全专家组成员、实验中心人员对各实验室进行安全大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安全检查后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实验中心起草给存在隐患和问题的实验室负责人或导师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限期仍未整改的实验室,在教工微信群进行通报批评,并再次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 微信群进行通报批评后仍不整改的,学院将停止问题实验室实验一周时间,进行整改。
第九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院有权停止其实验,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校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院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