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门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临时管控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十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9、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制危险化学品;10、国家规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第三条 凡购买、保管、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各单位的负责人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及处置情况。对于违反规定购买、使用、处置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由专人负责,采购人员要懂得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安全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懂得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采购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应向学校申领购买凭证后采购。
第七条 不得转借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为外单位代购。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预警报警装置。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调离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开列清单,由分管领导监交,交接清单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建立台账,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以及具有混合危险的物质严禁混合贮存。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天使用情况的记录,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
第十二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归橱上锁,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私自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同样不得私自向校内、外间接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若工作需要必须发生上述活动时,必须经学校批准(备案)后进行。
第十四条 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坚固的铁柜内,并严格实行“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还应单独设立有防盗门窗、有监控系统的保管房间。
第十五条 压缩气体(氢气、氧气、乙炔气、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钢瓶的管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场所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半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1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检验处理。
5、对于长期使用并存放压缩气体的单位,应在存放压缩气体的场所做到以下两条:
①安装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②严禁明火以及非防爆电器设施。
第十六条 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每月检查一次,一旦发现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立即上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及废气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排放废气。
第十八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妥善选择存放地点,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一)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二)
附件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附件3:易制毒化学品名录(2018版)
附件4:剧毒化学品名录